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 龙泉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新).doc |
2015 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doc |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季报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二季度.xls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http://www.longquan.gov.cn/ zfxxgk/bm/kfqgwh/。指定地点: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文秘科,公开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721883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龙泉工业园区文秘科,地址: 大沙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文秘科,联系电话: 7218830 。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mobile28365365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本机关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本机关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与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龙泉市监察局投诉。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7262222,传真号码:7262220,通信地址:龙泉市贤良路333号,邮政编码:323700。接待投诉时间: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龙泉市监察局投诉电话:12345,传真号码:7262062,通信地址:龙泉贤良路333号,邮政编码:323700。接待投诉时间: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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