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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宝剑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8-5019 生成时间:2018-07-13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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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下发的《浙江龙泉宝剑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8〕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涉及的法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4.《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实施方案》中第二部分第二点,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三点。

2.《实施方案》中第二部分第三点,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三、四点。

3.《实施方案》中第四部分,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二部分。

4.《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三点,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三点。

5.《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点,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具体情况如下:

①《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点中“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部分,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四点;

②《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点中“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③《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点中“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政府关闭”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④《实施方案》中第五部分第四点中“同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部分,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四点。

6.《实施方案》中第六部分第三点,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三点。

7.《实施方案》中附件部分,依照《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三点。

 一、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情况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实施方案》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因《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已经发文,为保障政策执行,不立即施行有碍上级政策执行,故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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