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龙政办发〔2018〕33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针对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存在的短板,进一步提升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2017年10月以来,市农业局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走访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情况调研,对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解决规模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中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不到位、农林牧结合不够紧密、养殖废弃物利用能力不足、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能力低,养殖场建设标准不高等问题。
法律二、《实施方案》涉及法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
2.《关于印发丽水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1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文件中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三点“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消纳模式,建设必要设施,包括异地消纳运输车辆、纳入消纳范围的山林、毛竹、茶叶、水果、苗木基地沼液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形成畜禽粪污等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所需土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涉及林业用地,须报林业部门审批。”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二点相关内容。
2.文件中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四点“督促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粪污处理设施和栏舍的提升改造,健全内部常态化管理和养殖、治污、巡查档案,保障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防养殖污染事件发生。推广全封闭饲养模式,支持养殖场安装减臭设施设备,逐步消除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存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臭气减排技术全覆盖。”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六点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1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四点相关内容。
3.文件中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八点“以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和减臭技术为核心,加强科技创新和联合攻关,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环保型饲料,促进兽药和铜、锌等减量使用,引导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采用节水型饮水器、干清粪工艺和异位发酵床养殖,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在粪污处理中,推广密闭式发酵、生物转化和微生物菌剂、臭气控制菌剂等新技术、新措施,推广干湿分离机,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推广粪污收集无害化处置与还田利用、发酵床垫料资源化利用、沼液肥料化利用和水肥一体施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主要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五点相关内容。
三、《实施方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1号)已先后出台,为保障上级政策执行,不立即施行有碍政策落实,为此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