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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来源:龙泉市金融办 作者: 编辑:刘潇 发布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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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市金融办负责起草了《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不反馈均视作无意见),于32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盖章和电子版反馈至市金融办(联系人:钟凌鸣,联系电话:7261785,传真:7261785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

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起草说明

龙泉市金融办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省委省政府提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各地不断加大政府对企业股改上市的扶持力度。2017928日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争取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00家、重点拟上市企业达到300家,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200家”和“2020年,力争实现上市公司县县有、行行(按证券市场行业分类)有”的任务要求。2017109日,全省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会议召开,袁家军省长提出浙江要全方位实施以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为核心的“凤凰行动”计划,并要求各地制定企业股改上市的扶持政策。

我市曾于2012年制订了《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1281 号),201312月丽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后,我市于20141以(龙政办发〔201486号)文件予以转发执行。2015年我市在出台《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帮扶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74号)文件时,为提高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性,再次提高了企业股改上市的奖励标准,规定在2016年底前完成挂牌的前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标准由原来(丽政发〔201393号)的12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这也是目前我市仍在执行的企业股改上市政策。

虽然我市为推进企业股改上市陆续出台了扶持政策,也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突。全市目前为止有股份制企业11家,大部分为新设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仅1家(原新三板挂牌企业——佳和小贷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已摘牌,现有1家为外地引进企业——华凯保险公司),还没有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我市优质企业较少,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缺乏,企业缺少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和规划,多持观望态度,上市意愿不强,推动企业股改上市的基础十分薄弱。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财务不规范、产权不明晰、关联担保多、负债率较高等诸多因素,部分企业主对股改上市后的信息公开、财务规范和增加税费负担存在较大担忧。目前我市大部分企业处于想IPO但不够条件,可以上“新三板”但积极性不高的局面,导致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为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20年,力争实现上市公司县县有”目标任务,有必要重新制订一个力度相对较大,能涵盖企业股改上市各个环节的扶持政策。

二、制订依据

政策制订依据是国务院和省、丽水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有:1、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2、省经信委、省金融办、省证监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认真执行“凤凰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浙经信企资〔201811号);3、丽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4丽水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64号)、《关于抢抓新一轮IPO政策窗口期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25号)。

在制订政策时,也参考了绍兴市新昌县和丽水市青田、缙云、遂昌、庆元等地出台的扶持政策。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有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总体目标。主要是提出今后三年我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目标,到2020年,确保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至少达到1家,培育重点拟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新增股改企业6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到50家以上,力争实现3家以上企业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明显增强

第二部分 工作任务。由实施企业股改培育计划、实施上市公司突破计划和实施并购重组计划三部分组成。主要是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举措。要求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券商中介在企业股改上市工作中各司其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帮助企业扫除障碍,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

第三部分 扶持政策。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辅导上市、兼并重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一)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税费负担。

1.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资产重组涉及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所上缴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拟挂牌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所有。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拟挂牌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起五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五年内享受该项奖励政策。(丽水政策为三年、庆元为五年)

4.拟挂牌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涉及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有关部门应尽量简化手续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

5.对拟挂牌上市的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用电等要素资源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注册登记、土地、房屋等审批办证,以及项目立项、环保审批、高新技术申报等享受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6.列入全市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名单并启动股改的企业,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并实行担保费率五折优惠,政府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给予扶持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2.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一年。

3.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且注册地在龙泉市的拟上市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会或递表后,从企业报会或递表上年度起至境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丽水政策为三年、庆元为五年),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4.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300万元。

(三)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给予扶持奖励。

1.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10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转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上市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企业上市后5年内不得撤离龙泉。

2.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贡献突出的券商团队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推荐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每家奖励50万元,推荐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家奖励10万元。引进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3.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四)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市内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优先享受金融创新和人才招引等扶持政策,通过资本运作成功并购重组市外企业的,自并购重组三年内,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遂昌是50%奖励企业。

2.市外上市企业并购本地企业,自并购重组三年内,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遂昌是50%)奖励企业。

3.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本市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0%给予奖励;(丽水政策)

(五)积极扩大股权融资渠道。

1.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PE/VC)投资的,按被投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募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参考丽水、青田政策)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的股权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其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可调整部分后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5%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合伙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能划分清楚,且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80%给予奖励;(参考丽政发〔201664号文件)

3.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本市减持。上市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80%给予奖励;(丽水政策)

(六)积极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参考丽水、青田政策)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为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文件从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清单管理、强化多发推动、集聚优势资源、发挥中介作用和强化业务培训这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 附则。规定了政策兑付、文件生效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文实施。

 

附: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和龙泉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推动”的原则,围绕企业上市破零目标,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并购重组为手段,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到2020年,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并购重组有序推进,挂牌上市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支撑引领市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目标。2020年,确保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至少达到1家,培育重点拟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新增股改企业6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累计达到50家以上,力争实现3家以上企业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企业股改培育计划。2020年,全市新增股份公司6家,每年完成2家企业股改工作。每年动态管理2家重点拟上市企业和3家重点培育企业。

1.建立股改清单,形成后备资源库。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以政府为引导,结合市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建立股改清单,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股改企业,建立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2.开辟绿色通道,降低企业改制成本。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重点培育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开通绿灯式服务,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国土、建设、税务、社保、环保、公积金等方面问题,主动协调并为企业扫除一切障碍。

3.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参与股改。积极引进境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股权投资机构和产业基金,鼓励参与我市企业股改,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优势,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4.指导督促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合法规范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也是企业股改上市的重点审核内容。各重点培育企业首先要做到合法合规,同时,各承担行政执法的部门要给予高度关注,要把执法的重心从事中、事后监管处罚向事前指导、事中提醒转变,更加注重执法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执法的有效性。各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对重点培育企业开展日常联系指导,凡因前期工作指导不到位导致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受到重大处罚,因此对挂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或重大影响的要实行问责。

(四)实施上市公司突破计划。2020年,上市公司实现零的突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

1.抢抓政策窗口期。当前及今后3-5年,国内IPO已进入新股发行常态化的新阶段,面对重大的政策窗口,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如何抢抓新一轮 IPO政策窗口期上来,早谋划、早启动、早对接,真正把 IPO作为深入实施“凤凰计划”的“牛鼻子”,真正把培育市场主体作为助推企业转型、带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全力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抢抓重大机遇,把握重要窗口,实施精准发力,取得重点突破。

2.拓宽融资渠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企业挂牌上市目标,不断拓宽优质企业融资渠道。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多层次、多渠道对接资本市场。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以及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IPO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鼓励到境外上市。把拟上市公司主发起的市场化资产重组作为加快资产证券化、拓宽上市新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

3.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在落实全市股改挂牌上市的统一扶持优惠政策基础上,对拟IPO上市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重点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挂牌上市企业的政策倾斜和要素保障,把政府政策、荣誉、资源、要素、机会向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集聚,主动为重点拟上市企业创造更多的利好条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挂牌上市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加大对挂牌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挂牌上市公司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全部上报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政府的各类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五)实施并购重组计划。2020年,争取实现拟上市公司并购1起以上,市外上市公司并购本市企业2起以上,形成通过并购重组加快企业发展、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

1.大力支持行业并购。支持市内拟上市公司开展行业内并购重组,提升拟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同时发挥拟上市公司“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集群的目标。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拟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地方产业基金全力支持拟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方式参与产业创新综合体建设。

2.鼓励外地上市公司并购本地企业。积极搭建本地企业与外地上市公司的对接桥梁,鼓励外地上市公司并购本地优势企业,为本地企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市场、管理等要素支撑,推动企业发展腾飞。

3.推动盘活存量资产的并购。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龙头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兼并重组市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僵尸企业”出清。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土地处置、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快速处置机制和职工安置等兜底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三、扶持政策

(六)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1.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资产重组、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所上缴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拟挂牌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所有,对权属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拟挂牌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五年(丽水三年,参照庆元五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五年(丽水三年,参照庆元五年)内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4.拟挂牌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涉及挂牌上市主体的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有关部门应尽量简化手续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能满足规划、环保、质检、消防强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补办审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较多需多部门协调的,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出具的税务、环评、社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乡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

5.对拟挂牌上市的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用电等要素资源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注册登记、土地、房屋等审批办证,以及项目立项、环保审批、高新技术申报等享受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6.列入全市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名单并启动股改的企业,市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并实行担保费率五折优惠,政府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七)对企业上市辅导期给予奖励扶持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

2.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一年。该项政策与上述企业股改扶持政策可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之前年度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当年一次性补足兑现,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3.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且主要注册地在龙泉市的拟上市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会或递表后,从企业报会或递表上年度起至境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庆元为五年),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经核实发行人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放弃上市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4.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300万元。

(八)对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1000万元(龙泉总共奖励1500万元;庆元、缙云1000万元;遂昌700万元;莲都、丽水开发区5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转至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资金按企业上市奖励标准予以补足。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企业上市后5年内不得撤离龙泉。

2.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贡献突出的券商团队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推荐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每家奖励50万元,推荐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家奖励10万元。引进已上市或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龙泉本地企业并将总部迁至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3.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

(九)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市内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优先享受金融创新和人才招引等扶持政策,通过资本运作成功并购重组市外企业的,自并购重组三年内,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遂昌是50%奖励企业。

2.市外上市企业并购本地企业,自并购重组三年内,在龙泉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被并购企业在我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上年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或参照遂昌50%奖励企业。

3.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本市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0%给予奖励;(丽水政策)

(十)积极扩大股权融资渠道

1.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PE/VC)投资的,按被投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募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参考丽水、青田政策)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的股权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其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可调整部分后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75%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合伙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能划分清楚,且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超过10万元以上(含)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80%给予奖励;(参考《丽政发〔201664号文件政策》)

3.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本市减持。上市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财政贡献留本市部分的80%给予奖励;(丽水政策)

(十一)积极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参考丽政发〔201393号文件)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同时便于协调解决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同时建立双挂钩联系制度,即列入重点拟上市企业清单的企业,每户企业由一名市领导带领一名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一名属地单位领导共同挂钩联系。联系领导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股改上市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共同推进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对与券商正式签约进入股改辅导期的企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从全市范围内选派一名懂经济、专业对口、事业心强、符合企业需求的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专职协助企业做好股改上市工作(期限最长三年)。今后凡是推动我市企业成功上市的,市政府将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对有功集体和个人实行行政奖励。

(十三)实行清单管理。抢抓政策窗口,建立全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库,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全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严格准入门槛,以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为重要标志,结合“新三板”挂牌、投资机构引进、股份制改造、IPO中介签约、营收利润指标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全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作为各部门协调服务保障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依据,有效时限至次年公布新一轮名单时止。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培育力度,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梯次管理和培育。

(十四)强化多方推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条块结合、分行业合力共推的企业上市工作新机制。紧紧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推动优势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通过龙头企业的培育和股改上市,引领和带动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新动能。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动工业、商贸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文化旅游部门要围绕“旅游三化”,借力资本市场,着力培育旅游市场主体;农林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引导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对接资本市场;水利部门要牵头推进小水电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小水电企业分层对接资本市场;金融办要加强专业指导,迅速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专业辅导、分级培育、部门合力的工作机制和良好局面。

(十五)集聚优势资源。IPO审核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区域影响力、社会责任等较为关注。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扶优扶强,把有限的政府政策、荣誉、资源、要素、机会向重点拟上市企业集聚,今后政府质量奖等重要资源要优先向重点拟上市企业倾斜,主动为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创造更多的利好条件。各类政府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原则,优先保障重点拟上市企业需求,市政府适时组建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基金。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资本市场、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金融业务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氛围。

(十六)发挥中介作用。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市场原则和专业导向。前期引导要借力,在分行业、产业推动上市过程中,要借助券商、会所、律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积极推进项目,项目一旦签约,标志着IPO的实质性启动,中介机构也要持续推进,在项目实质性问题分析、进度安排等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尊重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不得“瞎指挥”。结果导向要评价,将证券经营机构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对培育和引进上市公司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十七)强化业务培训。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培训与重点指导、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考察学习、课程研修、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聚合多部门资源,联合联办联动,多层次持续性举办资本市场主题培训。围绕IPO政策窗口,定期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审核、股改规范、财务内控、公司治理、法律税收等为重点的学习交流活动。广泛开展企业与金融、项目与资本双对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运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五、附则

(十八)政策兑付按兑现当年同口径财政税收体制执行。兑付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付。

(十九)本意见中同一项目与市政府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8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附件:1

龙泉市企业上市培育清单(初稿)

IPO上市企业(中小板、创业板)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领导

联系单位

备注

1

三田集团有限公司

 

 

 

2

浙江新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3

浙江毅力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4

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

 

 

 

5

浙江松信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拟“新三板”挂牌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领导

联系单位

备注

1

浙江创新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2

浙江双益菇业有限公司 

 

 

 

3

浙江东龙工贸有限公司

 

 

 

4

浙江恒祥玩具有限公司

 

 

 

5

龙泉瓯江青瓷有限公司

 

 

 

6

浙江方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7

浙江兰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8

浙江施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9

浙江能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领导

联系单位

备注

10

浙江万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1

浙江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

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

 

 

 

13

浙江耐斯特电机有限公司

 

 

 

14

龙泉市万奇木艺有限公司

 

 

 

15

浙江欧亚迪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

 

 

 

 

 

 

 

 

 


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龙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长:吴松平

常务副组长:熊勇军

    长:陈惠锋

            连浩松

      员:潘祝平(市政府办公室)

              滨(市政府办公室)

刘世映(市金融办)

余盛全(市发改局)

汤克豪(市经信〈商务〉局)

罗新海(市人力社保局)

吴小波(市财政〈地税〉局)

潘黎松(市国税局)

叶宪森(市市场监管局)

杨孔发(市公安局)

张永呈(市国土局)

周光洪(市住建〈规划〉局)

    李小龙(市环保局)

叶亚东(市科技局)

黄培松(市安监局)

                张晓峰(市农业局)

郑玉贤(市林业局)

曾春一(市水利局)

胡武海(市文旅委)

  军(市消防大队)

汤晓元(人民银行龙泉支行)

郑绍武(市金融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刘世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绍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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