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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向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发布时间:2018-05-16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已向2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24人增发价格临时补贴。这标志着我市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具体标准为:每人在原失业保险金1200元基础上,增发2月份价格临时补贴38元。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省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价格临时补贴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数据,当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即达到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2月份,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3.1%,根据联动机制,我市已向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内的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加强信息交换和数据对比,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到位,避免出现少发或漏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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