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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1

丽委办〔2011113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培养、吸引和凝聚企业创新型人才,创建一批有力支撑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发展的创新平台,建立完善一套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领军人才为核心,以我市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以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等为依托,到2020年,培育建设30个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机制灵活、持续创新能力强、创新绩效明显,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列入市级人才培养创业创新基地培育项目。

第三条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个。创新团队管理扶持期为3年。

第四条 在丽水注册的各类企业中,从事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创新团队,特别是在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或区域产业集群中起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可以申报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第五条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能力

1.创新团队所在企业拥有较为著名的自主品牌,并能在省内外市场上与著名品牌展开竞争。长期注重标准与专利战略,成效显著。

2.创新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本行业中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3.创新团队研发的主导产品在行业中竞争优势明显,在省内外市场占有较大份额,能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创新团队能持续进行项目(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不断形成一批支撑企业快速发展的创新成果。目前正在研发的技术、新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要求,在行业内处于省内外前沿水平。

(二)人才队伍

5.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的企业家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参与本领域省内外顶尖产品、技术竞争的战略视野。能跟踪了解本领域省内外最高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把握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并及时作出创新决策。

6.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及创新思想,既是业内普遍公认的行业技术专家,又是统筹掌握所在企业核心技术的本企业技术专家,并在企业相关项目研发中起核心作用。

7.创新团队组建一般在3年以上,团队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技术研发骨干,形成了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中青年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2

(三)支撑保障

8.创新团队具备较好的研发平台和条件,所在企业建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等载体,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装备和实验条件,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工作条件和环境。

9.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应拥有一支具有较高水平,并能将团队研发成果产品化的技能人才队伍和为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各方面配套服务的保障队伍。

10.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在团队的研发经费投入、优化环境、交流合作、分配收入等方面能够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四)制度建设

11.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建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创新团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相对独立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12.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在技术智力引进、吸收、转让,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建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措施和程序。

13.创新团队有较强的合作度和开放度,以本企业为主体,与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合作开发、技术服务及人才智力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并形成了较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六条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填写《丽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团队所在企业及团队带头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创新团队名单。

(三)分专业评议。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专业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产生入围评审名单。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条件规定的内容组织现场答辩,评审组现场提问打分,根据综合情况提出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五)公示审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将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六)公布命名。评审通过的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丽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第八条 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奖励与扶持措施:

(一)市财政安排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用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攻关研究。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每年给予15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3年。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分年度下拨专项资助经费。

(二)支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承担各级重大科技项目,财政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向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倾斜。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可优先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优先吸收他们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

(三)加大对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参与本地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团队所在企业为引进人才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团队建设和创新成果转化。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创新团队成员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专项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优先推荐参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及市拔尖人才、市科技新秀、市138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和帮助团队引进急需的人才,团队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按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办理。

(六)市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同时作为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工作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对创新团队实施全程服务,指导创新团队建设并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由市统一组织的人才重大活动,市重点创新团队单列通知,优先邀请参加。

第九条 建立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跟踪管理机制。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丽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并以此作为支持和管理考核的依据。团队所在单位每年底前向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取消称号,并中止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团队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持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受资助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重点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要加强对创新团队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创新团队工作动态,制定并落实对团队的支持保障措施,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创新团队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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