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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华发人才”开发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丽水市“华发人才”开发引进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创新人才开发引进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人才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华发人才”,是指已退休,身体状况良好,原符合或相当于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应层次,且为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教育卫生、文化艺术、农林等方面的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  华发人才开发引进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政府引导、双向选择、项目主导、契约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支持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及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开发引进华发人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全职参与。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聘请华发人才,每年在丽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项目开发。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华发人才签订协议,为用人单位开展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活动,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次或60天。

(三)指导服务。用人单位通过聘请华发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等开展技术或业务指导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次或30天。

其中,华发人才层次较高或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丽服务次数或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与华发人才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不少于12个月。用人单位要为华发人才开展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等保障措施和生活便利。

第七条  对开发引进华发人才的用人单位,按年度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补助等次按高层次人才类别分为:A50万元、B25万元、C15万元、D10万元、E5万元,全职参与、项目开发、指导服务的补助额度分别按以上标准的100%、40%20%比例计算。

第八条  华发人才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人单位填写《丽水市“华发人才”补助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分别经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已获市财政相关资助的不再列入此范围。

(二)初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可行性、聘请人才的层次、需求程度、年度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等,确定是否纳入补助范围及初步补助等次,并通过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

(三)审核:年度实施结束后,申报单位上报实施情况总结,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后,报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认定。

(四)发放:市人力社保局将补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开发引进同一华发人才的,补助期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华发人才可发放人才证和人才卡,在健康、旅游服务、车辆办证等方面享受丽水市相关“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须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再受理各类人才补助申请。

第十二条  华发人才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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